*、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德清县东宸幼儿园等3个单位的办公家具、幼儿家具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里村(浙江集优实业有限公司内)
被投诉人: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德清县东宸幼儿园,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雷甸镇大桥南路**号,新市镇人民政府,武康*秋东街****号,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永安街***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湖州*顺奇艺家具有限公司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迎春村.迎村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德清县东宸幼儿园等3个单位的办公家具、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标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3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其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日向投诉人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后本机关于****年4月2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经补正后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于****年4月7日向投诉人邮寄《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第*项规定于****年4月2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商务技术评分明细表中的技术分的第3项: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投标人能提供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双面刨床、涂胶机、砂光机、冷(热)压机、*能圆盘机、*层热压机、淋幕喷房、无尘油漆房、室内中央吸尘机的,每种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备照片,不提供不得分。在此评分项中,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给我公司打分为2.5分,扣除0.5分。我公司在此项应得3分。
事实依据:回复函中表明我公司的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拍钻、砂光机、冷(热)压机得分,数控中心是不得分的。评委会根据*个名称无法断定我公司提供的设备包含*能圆盘机功能。作为生产者设备更新迭代是很正常的*种提升竞争力的方式,名称肯定也会变化。我们的数控加工中心是最先进的木质产品生产设备,不仅包含圆盘机的所有功能,还是机、电、气*体化的高新技术产品适用于加工直径大、长度短的工件,可用高速钢或硬质合金刀具对硬木,软木粘贴木进行加工,可完成外圆、内孔、端面、锥面、切槽、切断等粗、精车削加工。实现全自动化运作,*次性成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此设备比*能圆盘机先进了很多却不得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也只要求提供图片和发票,并未对设备功能、参数等要求详细阐述,是否可以解读为专家在专业设备领域的专业性,看图片就可以判定设备是否是最先进的设备、具备何种功能。我公司已在标书中提供了图片及发票。此项应该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补给我公司应得的0.5分,并根据得分重新更正采购项目结果。
(*)被投诉人德清县东宸幼儿园申辩
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及的“数控加工中心”这种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名称不*样,且投标书中也未对这种设备的功能、功率、参数进行阐述,未能有效证明所投设备是符合招标文件中企业生产设备的要求。
评委会无法确定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数控加工中心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致通过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砂光机、冷(热)压机共*项符合要求,设备得分为2.5分。
我单位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无任何异议。
综上,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被投诉人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申辩
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及的“数控加工中心”这种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名称不*样,且投标书中也未对这种设备的功能、功率、参数进行阐述,未能有效证明所投设备是符合招标文件中企业生产设备的要求。
评委会无法确定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数控加工中心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致通过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砂光机、冷(热)压机共*项符合要求,设备得分为2.5分。我单位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无任何异议。
综上,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被投诉人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申辩
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及的“数控加工中心”这种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名称不*样,且投标书中也未对这种设备的功能、功率、参数进行阐述,未能有效证明所投设备是符合招标文件中企业生产设备的要求。
评委会无法确定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数控加工中心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致通过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砂光机、冷(热)压机共*项符合要求,设备得分为2.5分。
我单位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无任何异议。
综上,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被投诉人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申辩
经专家对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致认定: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设备名称为“*能圆盘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虽其辩称“数控中心”对应“*能圆盘机”,但专家*致认为其“数控中心”不能满足“*能圆盘机”的*切功能,因此,该项设备不予得分。
(*)相关供应商湖州*顺奇艺家具有限公司申辩
我单位根据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德清县东宸幼儿园等3个单位的办公家具、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做出以下客观意见:
圆盘锯(机)刀刃是锯片,主要是直线加工,特点是精度高、速度快、效率高。
加工中心的刀刃是铣刀,主要是异形加工,特点是功能多,可以多角度打孔开槽。
主要区别有*点:
1、采用的刀刃是完全不*样的,*个是锯片,*个刀头;
2、加工的特长效率是不*样的,圆盘钢(机)是速度及效率高,加工中心是范围广但效率不高。
我方认为*者不为同*种木工加工功能设备。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不*致,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质疑投诉无法成立。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德清县东宸幼儿园委托,于****年2月**日发布采购公告,于****年2月**日、2月**日、2月**日、2月**日、2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年3月**日开标、评审,并发布结果公告,于****年4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2、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湖州*顺奇艺家具有限公司均为****年3月**日参加该项目标项*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中,湖州*顺奇艺家具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标项*中标供应商。
3、****年3月**日,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满意的质疑函。****年3月**日,作出质疑答复。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投标人能提供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双面刨床、涂胶机、砂光机、冷(热)压机、*能圆盘机、*层热压机、淋幕喷房、无尘油漆房、室内中央吸尘机的,每种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备照片,不提供不得分。 |
(2)“附件**”:
企业主要制造加工检测设备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项目编号 品目: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设备描述 |
注:
1、此表在不改变表式的情况下,可自行制作。
2、设备描述中写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称、购置年份、主要用途等内容。
3、表后附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核查,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
日 期:
5、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的《供应商采购相应文件评分索引*览表》相关内容为:
分值 | 评分标准 | 相应内容所在投标文件页码 |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投标人能提供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双面刨床、涂胶机、砂光机、冷(热)压机、*能圆盘机、*层热压机、淋幕喷房、无尘油漆房、室内中央吸尘机的,每种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备照片,不提供不得分。 | *** |
6、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中第***页提供的《企业主要制造加工检测设备表》中相关内容为: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设备描述 |
6 | 数控加工中心 | 1 | 型号**-****下料,主要用途为工业生产,出厂年份****.7.**,制造商厂名见附件发票。 |
7、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中第7**页至***页提供了“6.数控加工中心”的照片、文字说明及发票。其中,文字说明为:“它的综合加工能力较强,工件*次装夹后能完成较多的加工内容,加工精度较高,就中等加工难度的批量工件,其效率是普通设备的5~**倍,特别是它能完成许多普通设备不能完成的加工,对形状较复杂,精度要求高的单件加工或中小批量多品种生产更为适用。”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为“*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加工中心”,“规格型号”处为“**-****下料”。
8、****年4月**日,本机关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评标委员会发表*致意见认为:我们认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控加工中心”不能得分。理由主要有几点:(1)招标文件要求是“*能圆盘机”,并未表明包含“*能圆盘机”功能的设备能得分。根据招标文件的描述,我们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名称必须要*致才可以得分。(2)投诉人提供的是“数控加工中心”,不是“*能圆盘机”,设备名称没有关联性。(3)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关于“数控加工中心”的描述、证明材料来看,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数控加工中心”是否能够实现“*能圆盘机”的所有功能。(4)该项目中其他供应商提供“*能圆盘机”且获得相应分数,建议财政部门加以对比。”
9、****年4月**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函》,要求其对本项目采购文件 “第*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标项*”中列有的“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能提供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双面刨床、涂胶机、砂光机、冷(热)压机、*能圆盘机、*层热压机、淋幕喷房、无尘油漆房、室内中央吸尘机的,每种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备照片,不提供不得分”之评审因素作出说明,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名称是否必须和评审因素中的设备、设施名称*致才能获得对应分数。
**、****年4月**日至4月**日,本机关*续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答复,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德清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德清县东宸幼儿园均书面答复称:“针对以上调查的项目评审因素,按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设定,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名称必须和评审因素中的设备、设施*致才能获得对应分数。”
**、经本机关核查本项目标项*中,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合优亚工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能圆盘机”的相关照片及体现“*能圆盘机”产品的发票。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 “第*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标项*”中列有的“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企业生产的设备、设施:3分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能提供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排钻、双面刨床、涂胶机、砂光机、冷(热)压机、*能圆盘机、*层热压机、淋幕喷房、无尘油漆房、室内中央吸尘机的,每种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及设备照片,不提供不得分”之评审因素,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数控加工中心”等设备、设施。投诉人认为其应得3分,而非2.5分。质疑答复函认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开料锯”、“全自动高速封边机”、“多拍钻”、“砂光机”、“冷(热)压机”符合得分条件,因此获得2.5分;“数控加工中心”不符合得分条件。从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可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函中“数控加工中心”不符合得分条件存有异议,对质疑答复中的其他认定无异议。关于“数控加工中心”,投诉人在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中第***页提供的《企业主要制造加工检测设备表》中列出了“数控加工中心”的设备名称,对设备进行描述。同时,投诉人在本项目《商务技术文件》中第***页至***页提供了“6.数控加工中心”的照片、文字说明及发票,但前述材料中标明的设备名称、设备描述、文字说明以及发票中,不仅与“*能圆盘机”表述不*致,也未体现“*能圆盘机”的相关功能,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亦未作任何合理解释或说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评审因素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数控加工中心”不属于“*能圆盘机”,不符合得分条件,就前述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2.5分,并无不当。故,对投诉人主张“此项应该得分”,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关于德清县东宸幼儿园等3个单位的办公家具、幼儿家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标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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